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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8
【实施时间】 2010-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拟定的天津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拟定的《天津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八日

  
  
天津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部署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9〕43号),为切实做好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第六次人口普查将查清2000年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检验我市“十五”和“十一五”时期相关目标的实现情况,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就业、教育等政策,科学制定我市“十二五”时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
  
  (一)组织领导。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口普查办公室;各居民、村民委员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人口普查机构的领导,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有关人员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各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全市户口整顿工作及人口普查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各级外事部门配合做好港澳和外籍人员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市人口和计生委负责组织新出生人口的核实认定工作;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宣传方案,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口普查有关项目的立项、组织、指导工作;
  
  市旅游局配合组织好星级宾馆、饭店的暂住人口普查工作;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口普查经费的落实和协调工作;市民政局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区域的划分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配合做好建筑工地内居住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提供与人口普查相关的地图遥感影像资料,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对象住房信息登记的业务指导和物业管理小区人口普查的协调工作;
  
  市卫生局配合做好住院及在医院居住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市工商局配合做好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城以及私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市农委配合做好农场区域内的普查登记工作;
  
  市教委配合组织好各类学校的普查登记和涉外普查员的抽调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人员的抽调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人口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市监狱局和市劳教局对监狱在押罪犯和劳教所劳动教养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市台办配合做好台籍人员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
  
  天津警备区负责涉及部队营区范围内相关人员的普查登记,并配合部队营区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做好营区范围外相关人员的普查登记;
  
  武警天津总队负责涉及武警部队营区范围内相关人员的普查登记,并配合部队营区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做好营区范围外相关人员的普查登记;
  
  三、普查经费
  
  在保证高质量完成人口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普查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对象是居住在我市所辖区域内的自然人。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人口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三)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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