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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气象灾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8月28日经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布施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气象灾害是我市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宁波位于东海之滨,地处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复杂多变,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频繁,雷电、大雾、干旱、高温、连阴雨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每年因气象灾害尤其是台风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特别是近年来,在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背景下,天气气候异常明显,气象灾害呈明显上升趋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加剧。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科学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贯彻实施好《条例》,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提出具体措施和意见,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制定落实《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气象、发改、规划、农业、林业、水利、建设、国土资源、海洋、环保、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抓紧制定和落实《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气象灾害防御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要建立健全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组织体系,有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要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规范化镇(乡)达标建设,建立健全镇村二级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加强村级气象信息员和预警信息接收能力建设。 (二)编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协调各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气象、发展改革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主要内容,尽快完成市县两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工作,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宁波气象灾害特点和发展趋势不断更新补充完善应急预案。对于水库、重要堤防、海塘及其他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编制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报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批准。 (三)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对避免和减少重要设施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有重大作用。发改和规划等部门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切实落实《条例》规定,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或者项目申请阶段提前介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内容。 (四)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灾害性天气的监测与预报,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前提。为了更好地监测气象灾害,减少重复建设,提高监测资料的利用率,各地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机制,气象主管机构要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发展时间较短,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早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广播、电视、通信、报纸、网络等媒体要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镇(乡、街道)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防灾减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