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通知

[接上页]

  (六)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各地要加强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的海塘、堤防、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加快在易受台风等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域、场所设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设施。依法保护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规划部门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时,要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的,要报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七)进一步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的管理工作;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协助气象部门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把好防御雷电灾害关;安监、气象等部门要加强易燃易爆场所、化工、人员密集场所等的防雷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我市的防雷安全。
  
  三、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订详尽可行的宣传贯彻方案,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充分理解、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形成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气象灾害防御中来。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