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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各地要加强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的海塘、堤防、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加快在易受台风等气象灾害影响的区域、场所设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设施。依法保护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规划部门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时,要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的,要报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七)进一步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的管理工作;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协助气象部门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把好防御雷电灾害关;安监、气象等部门要加强易燃易爆场所、化工、人员密集场所等的防雷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我市的防雷安全。 三、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订详尽可行的宣传贯彻方案,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充分理解、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资料、开展现场咨询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形成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气象灾害防御中来。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