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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震指[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6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紧急通知

省环境保护厅、玉树州人民政府:
  
  为有效防范地震灾害后可能次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确保环境安全,指挥部决定:
  
  一、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按照《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做好人员、物资、车辆、仪器等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要立即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切实控制和减少次生环境危害。
  
  二、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玉树州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后可能次生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妥善处置抢险救灾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和生活污水,重点抓好油库及加油站点、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等重点环境监控目标的监督,督促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隐患整治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省州环保部门要制定科学的环境监测预警方案,合理调配环境监测力量,加大对地表水水质的监测频率,增加对饮用水源地的监测,严密监控地震灾害后可能产生的水环境污染。发现地震灾害造成水质变化后,要立即向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提出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对可能引发跨流域污染事件的,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切实做好污染联防工作。
  
  上述工作由副指挥长马顺清副省长协调落实。
  
  
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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