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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遂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遂府办函[2010]67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驻地迁移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三园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驻地迁移日益增多,存在未批先建、未报先搬或搬后再报等现象,违反了行政区划关于政府驻地迁移的规定。为依法加强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4〕32号)、国家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2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县、园区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工作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6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市民政局(联系人:吴继富,电话:2325630),由市民政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二、对已批准搬迁的,要检查是否存在未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搬迁、批而不搬等现象;对已搬迁未报批的,本级政府要提出整改措施;对计划搬迁的,要加强科学论证,制定搬迁方案,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三、各级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搬迁。如有违反,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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