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6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

省通信管理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实际情况,现对湘财综[2005]16号文件予以重新明确,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码号资源分配管理权限,省通信管理局可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收取固定电话网中局号和省内使用的5位、6位号短号码码号资源占用费。
  
  1、局号是指省内各地本地网中8位编号的前4位号码或7位编号的前3位号码。其资源占用费收费标准为1200元/年·局号。
  
  2、5位、6位号短号码是指按照本地电话号码的长度,其号码长度短于本地电话号码长度的5位号或6位号的号码。例如在本地电话号码长度为7位的本地网中,采用6位或6位以下长度的号码即为短号码。其资源占用费收费标准为:5位号短号码48000元/年·号,6位号短号码为4800元/年·号。
  
  二、非固定电话网短号码资源占用费按照固定电话网短号码收费标准收取。
  
  三、省通信管理局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下列社会公益性号码免收资源占用费;
  
  110、119、120、122、123××(“××”从00到99)。
  
  五、你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