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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物价局,中石化、中石油郑州公司: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办传真[2010]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其零售价格不得突破河南省发改委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及时更新价格公示,明确标示品名和单价。 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4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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