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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规范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资金运行秩序,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现将《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有关情况。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资金运作,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完善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资企业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之一。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有利于集团宏观掌握和控制资金筹措、运用及综合平衡,防范财务风险,发挥资金规模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当前,在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中发现出资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资金管理混乱、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出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对集团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管控能力,确保资金安全与使用效益。
  
  二、明确加强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原则
  
  对资金实施科学有效的集中管理是加强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工作重点。只有建立良好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才能增强资金保障能力,降低资金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资金集中管理是现代企业集团发展的必然趋势。
  
  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应以资金预算管理为抓手,以资金管理信息化为载体,以资金内控制度为保障,以监督与评价为手段,做到“事先有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分析”。
  
  出资企业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出资企业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规定,做到合法合规。
  
  (二)安全流动性原则。出资企业应保持集团合理的资金存量,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链的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流向,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和安全营运。
  
  (三)成本效益性原则。出资企业应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探索和创新集团资金管理的有效模式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资金运行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做到资金聚而不死、分而不散、高效有序、动态平衡。
  
  市国资委鼓励出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探索资金集中管理有效模式。在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或资金管理体系完善过程中,出资企业可以先从资金管理集中入手,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账户开户要求、统一筹资安排、统一支付流程、统一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出资企业探索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如采用内部结算中心、现金池或财务公司等方式。
  
  出资企业可以对照以下标准,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自身经营方式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1、对于经营业务单一、管理层级少的出资企业,可以采用内部结算中心模式,实现资金的全面集中管理;
  
  2、对于经营业务单一、业务量较大、管理层级多、业务经营区域广的出资企业,可以采用现金池模式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
  
  3、对于大型、特大型的处于成熟期的出资企业,可以采用集团财务公司模式;
  
  4、对于行业跨度大、管理层级多、下属产业集团外部监督要求高、独立性相对较强的特大型出资企业,也可以采用多种模式相结合的综合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即在各个产业集团采用适用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对各个产业集团内的资金首先做到相对集中;而后在出资企业层面通过构建虚拟的资金管理平台实现对下属单位资金的监控及管理,实现资金管理的集中。
  
  四、运用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运行的预见性和可控性
  
  出资企业应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工作,以现金流量管理为核心,细化资金预算安排,高效配置企业财务资源。
  
  (一)规范资金预算编制与审核。出资企业应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作为资金预算编制依据,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资金计划;出资企业总体资金预算方案应经集团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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