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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严格资金预算,逐步建立刚性控制机制。根据资金预算和月度资金计划筹集、使用资金;未列入预算或改变预算内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如必须实施应补报有关审核程序。
  
  (三)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的跟踪分析。出资企业应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对资金预算执行的重大差异进行检查分析,强化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督力。
  
  五、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运作合法性和规范性
  
  出资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自身的管理需要,明确资金内部控制流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金内控管理。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岗位分工、付款审批权限、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外汇管理、信贷管理、监督检查及工作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出资企业应强化对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各项资金业务应在授权范围内操作,任何岗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操作权限;严格执行以基本户为主的开户制度,禁止资金账外循环,保证资金处于监管之下。出资企业如发生重大资金支付或融资行为,按照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7]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推进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实施资金集中管理和有效监督控制的重要工具。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应将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实时监控相结合,及时准确反映资金的运行状况和风险。
  
  出资企业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依托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工作同步推进,并成为集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全面涵盖企业资金管理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各环节,实现对资金的全范围、全流程的监督与控制,保证资金安全、及时、有效的运行。
  
  七、加强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评价,促进资金管理动态化和长效化
  
  出资企业财务、内审等部门应当开展资金管理的监督及评价工作,对所属企业资金运行情况、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重大资金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资金的使用效率、资金管理模式的效果及资金风险防范等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了解和掌握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转。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和分析企业资金管理的情况报告,针对资金管理中反映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
  
  市国资委将在财务预决算、快报监测、决算审计和不良资产管理等财务监管工作中,加强对出资企业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价,并依托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有效引导和督促出资企业加强资金管控,完善资金风险控制,促进资金营运效益的提高。
  
  市国资委将组织出资企业开展资金管理相关的培训和座谈活动,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学习和借鉴企业资金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促进出资企业提高整体资金管理水平。
  
  八、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本意见的要求,制定相关的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加强所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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