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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由市国土房屋局依法代管的弃管房产,其拆迁改造时所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全部收缴至市弃管房产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房屋局可根据全市弃管房产的登记数量以及维修资金筹集情况,将依法代管的弃管房产纳入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维修计划的弃管房产,由市国土房屋局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招标确定维修施工单位及施工监理单位,实施弃管房产维修。 第二十三条 弃管房产维修的预算、决算,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房屋陈欠租金收缴齐全且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条件的弃管房产,应优先列入弃管房产维修计划并实施公有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 对维修及实施公有住房出售后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弃管房产,可按照《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将其纳入专业化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年代久远且安全状况较差的弃管房产,市、区两级政府应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造计划予以拆迁改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房屋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