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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扶贫互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关于扶贫互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扶贫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扶贫互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辽宁省实施贫困村互助式扶贫试点工作及互助式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辽扶贫办发〔2009〕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互助金的建立 (一)互助资金(简称互助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村民按照一定比例自愿交纳的互助金为依托,以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用于贫困村加入互助社的村民有偿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 (二)互助金的来源。一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上级财政投入的整村推进扶贫资金用于生产发展部分;三是村民自愿交纳的入社资金;四是无附加条件的社会(包括定点扶贫单位)捐赠资金。 (三)村民交纳的互助金标准为每份100元,自愿参加互助社的村民至少入1份,最多可入10份。 (四)互助金在乡(镇)所在地金融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互助金管理机构 (一)互助金由各乡(镇)成立的扶贫互助合作社(简称互助社)统一管理,各村独立核算。管理人员由乡(镇)分管扶贫工作领导、扶贫办主任、财政所长、中心组组长代表组成。互助社主任由乡(镇)分管扶贫工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乡(镇)扶贫办,具体负责互助社的日常工作,互助社财务核算由乡(镇)财政所统一代管。 (二)为便于工作的开展,互助社下设以自然村(屯)为单位的社员中心组,中心组下设若干个由4至8名社员自愿组成的互助小组。中心组组长由互助小组组长民主推荐产生,互助小组组长由本组社员民主推荐产生。 (三)鼓励互助社在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非盈利性互助合作组织。 三、互助金的使用 互助金坚持“社内封闭运行、有偿使用、有借有还、循环使用、滚动发展”的使用原则。 (一)使用对象。互助金使用对象为互助社社员。村民每户限1人加入互助社,村民加入互助社自愿、退出互助社自由,但终止社员资格的村民1年后方可再申请加入互助社。 (二)使用范围。互助金主要用于支持社员自主选择发展增加收入的生产、经营项目。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等不得使用互助金。 (三)借(还)款程序。社员申请→小组推荐→中心组初审→履行担保(抵押)手续→互助社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借款合同→放款到户→到期回收本金、使用费。 (四)借款额度。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社员借款最高额度原则上为社员交纳互助金的10倍。 (五)借款期限。互助社借款为短期借款,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为了防止借款重置(以新还旧)和确保借款能够在社员间周转使用,借款人在还清借款后方可申请下一次借款。 (六)借(还)款方式。实行“整借零还”和“整借整还”两种方式。采取“整借零还”方式的,从获得借款第90天开始每月等额分期偿还本金和使用费;采取“整借整还”方式的,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和使用费。 (七)使用费率。“整借零还”的每月使用费率为3‰;“整借整还”的每月使用费率为6‰。 (八)担保方式。一是有固定收入的公职人员担保;二是林权证抵押;三是同一互助小组内的社员相互担保,但同时借款人数不能超过小组人数的2/3,为其他社员提供担保的,不允许借款。 (九)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的,按每月使用费率的3倍收取违约金,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超过一定期限仍不能偿还的,由互助社依法清欠。借款人将借款转借他人使用的,互助社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借款。 借款人因不可抗拒的灾害和疾病等造成不能按期还款或无法还款的,由互助社调查核实提出意见,经半数以上的社员同意后,报县互助金管理协调小组审批延期还款或核销。 (十)收益分配。互助金存入银行发生的利息和借给社员收取的借款使用费,原则上按不超过60%的比例用于支付互助社运行成本,主要用于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按15%的比例提取公益金,用于贫困户或村内公益事业;按不低于25%的比例转增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首先用于支付交纳互助金而未借款社员的资金占用费,支付比例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执行,剩余部分按资金来源比例分别转为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