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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互助金管理 (一)各县成立互助金管理协调小组,负责互助社成立、互助金建立、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全程监督各乡(镇)互助金使用情况。协调小组组长为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成员由扶贫办、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负责互助金管理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各乡(镇)要加强和充实互助社管理人员,并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各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为互助金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扶贫工作的副乡(镇)长为具体责任人,对于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切实负起责任。 (三)县互助金管理协调小组要与各乡(镇)签订互助金管理责任书,对互助金使用的周转率、回收率、保值增值、效益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对运转良好、实现增值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扶富不扶贫、资金管理不善、未发挥效益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造成资金损失或流失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对违规情况严重的停止互助社运行,收回财政扶贫资金;对贪污、挪用互助金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互助社不得以付息形式吸收外界存款,不得以互助社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非法经营活动。互助社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项目实施等情况应定期向社员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扶贫、财政部门每年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互助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确保互助金安全。 (五)建立抚顺市扶贫互助金微机管理系统,社员基本信息、业务数据、账务信息、项目运行情况、统计分析报表及明细报表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合同文本、凭证票据等统一制定格式,微机打印。 (六)加强政策指导和项目管理、资金运作的培训,规范互助社运行,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各县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扶贫办、财政部门备案。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