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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已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县(市、区),要根据施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还没有印发应急预案的,要在今年汛期前印发实施;对本辖区内的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危险点,有关部门要编制专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在适当范围内按《应急预案》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检验和增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二)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各级政府要开展以“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为主要内容的“十有县”创建活动,进一步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落实地质灾害监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高群测群防效率和水平,有效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在巩固袁州区、铜鼓县、宜丰县成果的同时,丰城市、高安市、上高县、奉新县、靖安县五个县(市)需完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确保通过部、省、市三级考核达标。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把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谋划好、组织好、落实好,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2、加强预防,建立网点。对全市现发现的729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核查,按照其稳定性、险情级别、成灾概率等因素为确定监测点的原则,共选定129处列入省、市级《防治方案》进行监管,其中滑坡(崩塌)监测点115处,泥石流监测点5处,地面塌陷监测点9处。由监测点所在县市区负责规划落实,有关乡村分点组织监测小组进行监测。 全市以各级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为骨干、基层党员干部为主体,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监测网络,具体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市、县两级监测机构,侧重搞好监测工作的督查指导、资料汇总和信息处理;乡村两级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监测预报和督查管理。各级监测机构建立定人员、定岗位、定任务、定责任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各项监测工作制度,及时向同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上级监测机构报告灾情险情和监测数据。 3、加强监测,细化内容。设立的监测点采用两种方法进行监测,一是设置固定标志监测,主要利用设立的监测标志观测地面裂缝、墙壁裂缝的水平和垂直变形值;二是直接目测监测,主要观测泉水变化(如突现、消减、涌沙、浑浊等),灾害体裂缝变化(增多、加大、变形、掉块等),灾害体附近环境变化(房屋开裂、变形、动植物变态、地声地动等)。两种方法均实行定人、定点、定期、定责观测。 汛期每月的5日、10日、15日、20日、25日、30日为固定监测日,每月监测6日。暴雨期间要加密监测,每天至少1次;连续暴雨,每天至少2次。地面塌陷在暴雨期可不必加密监测。 (三)扎实做好预防预报各项工作 1、健全地质灾害防灾制度: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和应急调查制度、灾情速报、月报制度,并严格执行。在汛期持续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期间,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领导带班。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的名单、值班电话,以及联系方式。 2、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复查的要求,加强山区城镇和农村高陡切坡地段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排查,特别要注意地质灾害易发区新近切坡地段的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告知当地群众、村委会、乡镇或建设单位,指导、督促做好防治工作,落实群测群防;逐点制定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措施,制作“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分别发放到防灾责任人和受威胁群众手中。 3、积极采取主动避让措施: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防治人员积极采取主动避让措施,在收到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相关预报预警后,立即将隐患点、灾害点周边的群众及重要财产予以提前转移,确保受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危害性较大、工程治理不合算的危险点,要限期让险区居民搬迁;属异变、临界级险区居民,汛期应异地居住避让,力求发生灾害时无人员伤亡。 4、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全市所有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应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有条件的应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以遏制、减缓险情;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通知、监督有关建设单位进行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