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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规土[2010]23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与购房者在购销合同中按如下原则约定交楼时实测面积与原计价面积出现差异(含误差,下同)的处理方法:
  
  (一)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购销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二)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购销双方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三)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购房者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选择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建成的商品房以及二、三级市场的各类房屋交易,实行总价交易,房价可不与房屋建筑面积挂钩,但新业主对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原业主的权属。实行总价销售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原业主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第八条 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则执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责令改正,并依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对不按本暂行规定计算房价的购销合同或买卖契约,要及时指出,责令改正,符合规定后才给予办理交易鉴证等手续。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已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可按原定的计价方法销售。已签订购销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06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
  
  (2006年4月25日深国房〔2006〕282号)
  
  深圳市公告基准地价是指以网格地块为单元,分土地不同用途为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按照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业40年、办公5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土地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平均市场价格。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2006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以分区分用途地价图形式予以通告。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次公告基准地价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
  
  二、我局宗地地价测算系统相应采用本次公告基准地价,通过一定的修正计算得出宗地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宗地地价为准。具体宗地地价按以下原则并经有关修正系数修正确定:
  
  (一)建筑容积率大于1的用地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用地(含种养用地)按土地面积计价。
  
  (二)出让地块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面积和单价计算,然后合计为总地价。具体单价根据用地类型、年期、建筑容积率等情况经修正系数修正确定。
  
  (三)对于符合多项地价优惠政策的用地,用地单位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四)特殊用地及按规定需单项评估的项目,我局可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其地价。
  
  三、本次公告基准地价图中地价数据为该数据左下角点的地价水平,单位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人民币计价。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中心区地价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原中心区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五、本次公告基准地价有效期限从2006年5月1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通告为止,在此期间地价标准如有调整的,以最新公告基准地价为准。
  
  六、2006年5月1日前向我局报文并符合测算地价条件的用地,按2005年度的地价标准测算宗地地价。
  
  七、本次通告的公告基准地价可以在我局房地产信息网(www.szhome.com)相关网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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