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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9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6、所在医院管理规范,人员结构符合国家设置标准,服务优质,环境优美,医疗质量、服务质量考核达95分以上,患者满意率达90%以上,近3年无重大医疗事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宜春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局长辛水根同志担任组长,市卫生局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市卫生局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若干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过硬的市内医疗专家、学者组成市评审委员会参与评审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参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
  
  各地各级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对集中人力、财力用于参加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要坚持标准、宁缺勿滥,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行医情况要作出评估,扬长避短,精心组织,确保质量;要紧密围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这个中心,强化各项工作举措,带动医疗卫生工作的全面创新和发展。
  
  六、评选办法
  
  (一)评选程序及步骤
  
  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自2010年4月正式启动,由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名医名科名院长评选标准,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遴选。具体办法如下:
  
  1、推荐(2011年7月1日-7月31日)。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前期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按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下达的指标推荐,由申请者填写推荐表,连同有关证书、材料,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局逐级审核盖章后,交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初审(2011年8月1日-8月31日)。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选标准,对申报者进行初审,并在宜春卫生网上公示,接受社会投票,确定初选对象。
  
  3、评审(2011年9月1日-9月30日)。市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价,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审批(2011年10月1日-10月31日)。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进行审核。
  
  5、认定(2011年11月1日-11月30日)。对审定对象公示一周,期内无异议者,由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正式授予名医名科名院长称号。
  
  (二)表彰奖励
  
  对认定为名医名科名院长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对入选的名医名科名院长予以相应奖励。
  
  (三)考核机制
  
  对名医名科名院长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审一次,由市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对符合标准要求者保留名医名科名院长称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者,限期改进;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缺额者在新一轮名医名科名院长创评活动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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