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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皖教督函[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09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有关赋分口径的说明》的通知

[接上页]

  2、A3-B8-C19项目中,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应视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内容。
  
  3、对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市级征收、市级部分返还的区,将其教育附加足额征收相对应的分值调整到用途项目中,即市级返还的部分城市教育费附加资金“全额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得4分;市级返还的地方教育附加费资金全额用于“改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条件,且其中安排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的比例不低于5%”,得4分。对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市级征收、市级没有返还的区,则将其对应的分值刨除。
  
  4、对A3-B8-C20项目的考核,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即可视为符合规定要求,得2分,否则0分。
  
  (四)关于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A3-B9)
  
  1、对A3-B9-C23项目的考核,县(市、区)本级财政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生均标准符合省规定(农村:小学每生每学年1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元;城市和县城:小学每生每学年3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5元),且按时全额拨付到校的,得1分;虽按时拨付但达不到省规定标准的,得0.5分;县本级财政未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的,得0分。
  
  2、对A3-B9-C24项目的考核,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在学期结束前发放到位的,视为“及时拨付”。
  
  (五)关于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A4-B14)
  
  对A4-B14-C34项目的考核,着重考量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是否列入编制系列,有无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能否正常开展督导工作等。
  
  (六)关于规范办学行为(A4-B15)
  
  1、对公办普通高中落实 “三限”政策情况的考核,要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招收择校生的数量,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应控制在教育局当年下达的高一新生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以下;择校生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电[2006]34号)执行。
  
  2、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有成效”的考核,重点了解县(市、区)政府是否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采取了哪些举措,取得了哪些效果,对典型事件的处理和整改是否到位等;对“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学校进行乱摊派、乱收费”的考核,应通过随机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若随机抽查时发现有一起乱收费行为的,2分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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