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湘教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07
【实施时间】 2010-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0年秋季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0年秋季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目录》的通知
  
  (湘教发[2010]11号)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教基厅〔2008〕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变动部分)的通知》(教基二厅〔2009〕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确定了《湖南省2010年秋季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已实行免费提供,各地选用教材的制度与程序仍然不变。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一至九年级的《艺术》(音乐、美术),三至六年级的《科学》,五至八年级的《信息技术》,七至九年级的《体育与健康》(一学年一册的版本)教科书实行循环使用制度,循环周期为三年。从去年秋季开始,循环教科书(加*号)每年补充新书不超过三分之一,各地对回收的旧循环教科书要妥善保管和及时修补,与新补充的书一同发放时要作好登记。要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学生使用旧书,提醒学生爱惜新书。
  
  二、秋季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目录中对部分版本教科书作了调整。北师大社版、江苏教育社版一年级语文;广东花城·广东教育社版一年级音乐;人民音乐社版七年级音乐,因实际没有订数,目录中不再保留。语文社一年级语文(A、S版),根据“一标三本”的要求,从起始年级只保留S版。教育部将原湘教·仁爱社版七-九年级英语、九年级化学,我省书目相应更换为北京教育·仁爱社版。5-8年级《信息技术》进行了重新遴选(经审定通过后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另发补充目录)。《地方文化常识》配套图册使用年级,一学年一册调整为二学年全一册。以上调整事项,请各地征订时认真对照《目录》执行。
  
  三、根据教育部教基二厅函〔2009〕16号通知精神,高中思想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必修课教材均配有CD-ROM光盘,此次在书目中参照列出,供有条件的学生自主选用。
  
  四、我省普通中小学教科书分必选、限选类型。
  
  (一)必选类型。必选类型是根据课程计划在《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征订的教材。根据课程改革的要求,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综合课程或分科课程,因此,学校必须选用与课程相适应的教材。中学阶段外语可以开设英语或俄语或日语,学校必须选订与开设外语语种相一致的外语教材。同一课程推荐有几种版本教材的,在推荐范围内选订一种。
  
  (二)限选类型。限选类型是根据课程计划限定学生必须选用的教材。义务教育阶段艺术与音乐、美术限选一种;高中阶段部分选修教材,限选修学生选用。
  
  限选类型在《目录》备注栏中均有说明;必选类型在《目录》备注栏中不作说明。
  
  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2010年增加了经教育部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民族团结教材。该套教材从小学到高中共分4册,即小学的《中华大家庭》和《民族常识》,初中的《民族政策常识》和高中的《民族理论常识》。
  
  六、《目录》中的学生用教科书是根据现行中小学新课程(教学)计划开列的。学校选用教科书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按人手一册的原则,向能保证课前到书的新华书店订购。“教学参考书”是供教师在教学时参考用书,由学校根据需要统一征订,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或个人组织和要求学生征订购买。
  
  七、根据我省实际,教育部《书目》中供高三年级“选用”类教材,均未列入《书目》,如普通高中《文化读本》、《写作与说话》。可由学校图书馆装备供学生借阅,或由学生根据需要自行到新华书店购买。
  
  八、普通高中新课程必修书目是供高中阶段使用的,已全部列出。选修书目中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和地理九科,只列出我厅组织专家遴选的共同必需选修的模块,其他学科全部列出。请各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师资状况,结合学生对选修课教材的选用情况,参照《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以及《关于普通高中课程模块学生选修指导意见(暂行)》,科学制订学校开课计划,合理选用其它模块相应教材。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