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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土环资耕字[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项目工程验收及评价监管。补充耕地必须严格按通过评审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建设、组织验收。
  
  1、规范做好验收准备工作。补充耕地项目按设计方案完成施工任务后,一是委托省级土肥部门对经整理及改良的新增耕地进行质量检测、种植条件评定。二是委托土地整理机构核实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三是委托省级土地整理机构复核新增耕地数量,评价补充耕地质量等级。相关评定、核实、评价工作,应提交相应的报告和结论。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
  
  2、严格项目验收把关。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国土、农业部门按规定联合组织竣工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3、耕地后备资源较充裕的市县,应按规定试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折算(见附件3)。补充耕地质量测评、等级评定等工作,统一纳入项目建设投资预算,提供相关保障。
  
  (三)切实加强后期培肥管护工作,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提高耕地质量是一项长期任务,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意见,充分应用农业技术成果,指导农户等土地经营主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改良土壤、改革耕作制度、科学施肥、防止土壤退化和污染等后期质量建设工作,加快补充耕地的土壤熟化。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全社会参与耕地质量建设的激励机制,加强土壤改良、培肥地力。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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