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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现有成片林保护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步伐,推进城市森林建设快速发展,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目标,根据《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现就加强城区现有成片林保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现有成片林的保护范围
  
  现对我市城区现有的1-8号成片林进行保护,区域划定如下: 1号林:中山路以西,北湖路以南,面积4092m2;2号林:中山路以西,科环路以南,面积17934m2;3号林:天工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东北角,面积52889m2;4号林:“五一”路与团结路交叉口东北角,面积17569m2;5号林:长青北路杨家凌上结合部,面积625m2;6号林:惠元电子内,面积9474m2;7号林:新纺女职工宿舍北山,面积16845m2;8号林:塘下村禁山,面积25969m2。
  
  成片林的具体区域位置以市城管执法局规定的范围为准。
  
  二、城区现有成片林保护各部门的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保护城区现有成片林的责任,建立健全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及政府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保护机制。
  
  ㈠各级宣传部门要引导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一经发现有破坏上述8块成片林的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级新闻媒体对破坏行为要进行舆论监督;
  
  ㈡市规划局要将上述8块成片林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列为城市绿化用地,不得将其规划它用;
  
  ㈢市国土资源局要将上述8块成片林林地性质确定为绿化用地,不论土地权属如何,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破坏和侵占上述8块成片林和林地的行为;
  
  ㈤市林业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保护好上述8块林地上的森林资源,严厉打击各种毁林行为;
  
  ㈥市房管局对涉及到破坏上述8块林地开发建房(厂)的,不予办理房屋(厂房)产权等相关证书。
  
  三、完善保护措施,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上述8块成片林内的树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上述8块成片林的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上述8块成片林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8块成片林范围内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及其它破坏行为;
  
  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8块成片林内野外用火。对违反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林业局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对拒绝或者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为保护上述8块成片林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保护上述8块成片林的工作中有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情形,按照《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第三十一条等有关条款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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