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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市水务局:负责中心城区青山湖、红谷滩、象湖和朝阳等4个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监管和规划服务区内污水提升泵站运行管理,大力实施雨污分流、截污等工程,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和污水量。对减排计划项目青山湖污水处理厂50万吨/日处理 水量(一级B标准)提标改造工程和污水处理厂尾水中水回用工程提出实施方案并抓好工程实施;负责中心城区湖泊水质环境的改善,实施截污、活化和生态修复措施,确保湖泊环境水质指标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 4、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污水处理厂尾水综合利用,减少园林绿化自来水用量,节约水资源,达到园林绿化尾水用量占自来水用量的50%。 5、市规划局:负责城区污水管网的规划行政管理工作。 6、市发改委:将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研究制订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推进各县区、开发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建设进度要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对未达到工程进度要求的,要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措施。 7、市财政局:加大对污染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政策(以奖代补等);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专项资金及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资金,落实污染减排工作奖励资金。 8、市建委:负责督促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截污和泵站工程建设按计划按期完成并督促验收。 9、市工信委:牵头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的取缔关闭工作,特别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煤锅炉、窑炉的取缔关闭,研究确定关闭的名单及时间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按期关闭。 10、市工商局:对依法实施取缔关闭的企业在一周内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11、市农业局: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加强畜养殖业外排废水和废渣污染物综合利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12、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在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提供半年度、年度统计快报。主要提供:GDP及GDP增长率、城镇人口增长率、社会煤炭消耗量等。 13、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开展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行政监察。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对未能完成减排任务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4、市供电公司:对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在一周内停止供电;负责提供企业使用电量等有关资料。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责任部门要提高对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落实,保证减排所需的资金投入。 2、开展督查调度。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环保局联合开展减排工程督查,逐月检查调度污水处理厂,造纸、漂染、医药、化工企业,燃煤电厂脱硫等重点减排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予以通报。对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缓慢的、运行不正常的,扣减企业有关补助或加价;对拒不整改和拒不实施减排工程的企业,依法处罚,直至停产关闭。 3、严格通报考核。结合经济运行及减排项目完成情况,每月核算各地减排进度。对减排工程进展缓慢的地区实施减排预警;对难以完成减排任务的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对减排设施运转不正常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严肃处理。严格按照洪府发[2009]3号《南昌市污染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开展污染减排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责任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完成任务的,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并予以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 4、保障工作经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全力保障减排工程经费和减排专项工作经费,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有专职减排工作人员;各责任部门也要有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口减排工作,并保障工作经费开支。 5、按时报送信息。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减排领导小组要切实搞好减排统计,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每月都要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如实向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环保局)报告,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要做好台帐和报表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度报工作。市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减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每月一检查一排名一通报,并将半年和年度考核情况报市政府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