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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许可[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核准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余热发电技改项目的批复

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
  
  东山县经贸局东经[2010]13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司玻璃生产线烟气余热发电(5MW)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充分利用玻璃生产过程余热,同意建设1套5MW不补燃余热发电系统。
  
  项目单位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厂区内(东山县)。
  
  三、主要建设内容: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和2条浮法玻璃生产线熔窑烟气余热,购置1套发电机组和2台余热锅炉等相关设备,建设1座装机容量为5MW的纯余热利用发电站。完善配套辅助工程。
  
  项目建成后年发电量约3960万kWh。
  
  四、项目总投资5983万元。项目资本金为1729万元。除资本金由企业自筹外,其余资金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审批意见设计和施工,争取早日投产发挥预期效益。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环保、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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