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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 东山县经贸局东经[2010]13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司玻璃生产线烟气余热发电(5MW)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充分利用玻璃生产过程余热,同意建设1套5MW不补燃余热发电系统。 项目单位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厂区内(东山县)。 三、主要建设内容: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和2条浮法玻璃生产线熔窑烟气余热,购置1套发电机组和2台余热锅炉等相关设备,建设1座装机容量为5MW的纯余热利用发电站。完善配套辅助工程。 项目建成后年发电量约3960万kWh。 四、项目总投资5983万元。项目资本金为1729万元。除资本金由企业自筹外,其余资金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审批意见设计和施工,争取早日投产发挥预期效益。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环保、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