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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决定开展2009年度收费审验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的范围和时限 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的范围是:驻石中直及省直实施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包括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经营性组织)。 收费年审的时限是: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 二、收费年审的内容和参加年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年审内容: 1、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仍在收取,国家和省降低的收费标准、规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2、是否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增减、调整,是否及时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许可证有无转让、借用、涂改、伪造和遗失、损坏等现象。 3、收费是否使用省财政或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收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 5、年检单位购领和使用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有无乱罚款行为,是否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 6、年检单位的收费资金和罚没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7、年检单位是否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票据是否有专人管理。 8、年检单位票据使用情况。 (1)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所收、所罚金额是否一致。 (2)有无票据相互混用或串用现象。 (3)有无擅自印制票据或买卖、转让、转借票据的行为。 (4)有无丢失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时,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备案。 (5)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9、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再就业资金的缴纳情况。 10、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参加年审的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填写《年度审验登记表》一份; 3、经营组织经营资质(复印件); 4、2009年度物价监督检查结论报告; 5、收费票据购领证和2009年1-12月所有收费票据; 6、2009年度单位财务决算表和收费收支帐簿; 7、审验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换发《收费许可证》须提供的资料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换发《收费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申请文件一份(打印件); 3、合法有效批准收费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和有关的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属换证的,需交回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7、被委托收费的单位,应提交委托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换发《收费许可证》与2009年度收费年审结合进行。对未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审的收费单位或审验中发现问题的单位,一律不予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 四、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的时间和地址 审验和换发的时间是2010年4月19日至4月30日。 审验和换发地址:锦江之星友谊大街店(石家庄市合作路113-7号)一楼会议室。审验办公电话:85332222-8666。 联系人:省物价局国家机关及公益事业收费管理处陈涛,电话:85206717;省物价局公用事业价格及经营收费管理处路兰英,电话:85206722;省物价局医疗和药品价格管理处姜孝忠,电话:85206761;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阮俊娥,电话:87874211。 五、审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对审验中发现的乱收费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问题,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罚。逾期未进行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执收资格,核销其《收费许可证》。 《年度审验登记表》、《收费许可证申请表》请从河北物价网站(http//www.hebwj.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下载。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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