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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释字[1997]3号
【颁布时间】 1997-12-25
【实施时间】 1997-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1997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对检察工作中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
  
  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6.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毒罪(第115条第2款)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33.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
  
  3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3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
  
  3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4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
  
  4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
  
  42.非法持有、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4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
  
  44.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4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46.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48.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4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5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51.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5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54.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5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5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5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5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6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6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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