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厅发[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05-11
【实施时间】 2010-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下发以来,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动迅速,主动推进,发改、规划、建设、监察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总体看,工作进展顺利,开局良好。但是,由于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各地在具体工作中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达到预期目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县(市、区)合法用地图斑未提取问题的处理
  
  在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全国有1345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2)采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的数据作为前时相数据,与后时相的卫星遥感影像图进行叠加对比来提取变化图斑,部分在监测时段前审批,但监测时段内实际动工建设占用的土地,因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已按建设用地调查,而未作为变化图斑提取。为全面反映有关地区2009年度卫片监测时段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决定开展增补未提取的2009年度卫片监测时段内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工作(增补方案见附件1)。
  
  二、关于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的认定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正值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期间,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考虑规划修编的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省、市(地)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依法批准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三、关于违法用地复耕到位的认定
  
  复耕到位是指违法用地复耕后具备耕作条件。复耕是否到位,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四、关于制度创新试点地区有关政策问题的把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土地管理,各地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制度创新试点工作。各地要严格把握试点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国务院和部批准试点的地区外,涉及非农业建设占地的,一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来认定是否合法。试点政策关于试点地区所涉及的用地审批有明确规定的,按试点政策来认定是否经过审批;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认定。
  
  五、关于依据15号令实施问责
  
  对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15号令及《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的规定,同时根据责任追究的有关原则实施问责。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但在实施问责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问责及如何问责。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1.增补部分县(市、区)2009年度卫片未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工作方案
  
  2.采用二调成果数据作为卫片前时相数据的1345个县(市、区)名单
  
  附件1
  
  增补部分县(市、区)2009年度卫片未
  
  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工作方案
  
  一、增补范围
  
  (一)开展增补工作的区域范围。
  
  开展增补工作的区域范围为采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作为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前时相数据,与后时相遥感影像数据进行叠加比对来提取变化图斑的县(市、区),共计1345个。
  
  (二)增补图斑的范围。
  
  允许增补的图斑必须是在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时段的起始时点前已经办理了农用地转(征)用手续,在监测时段内实际动工建设占用,在后时相的遥感影像图上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且在已下发的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成果中未能提取的变化图斑。
  
  增补图斑所涉及的占地建设行为必须发生在本县(市、区)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时段内,监测时段的具体时间为部已下发的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成果中相应县(市、区)的监测时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