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抓好责任落实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消毒供应中心(室)护理和感染管理,要按照卫生部相关规范与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准问题,扎实整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消毒供应中心(室)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尤其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对辖区内县级以上医院及100张以上床位并冠有综合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乡镇卫生院消毒供应中心(室)实行达标验收(验收标准由省卫生厅另行下发)。达标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消毒供应中心(室)合格证》。省卫生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卫生行政部门在消毒供应中心达标验收过程中把关不严的,将取消被评审的消毒供应(中心)室的评审结论,责令整改并重新评审。至2011年底,所有县级以上医院及100张以上床位并冠有综合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乡镇卫生院的消毒供应中心(室)均要通过达标验收。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所辖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实施动态管理,将其纳入对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等次复核及医疗机构校验考核的重要内容。 2010年05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