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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南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营养早餐工程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南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营养早餐工程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关于实施中南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营养早餐工程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体质,保证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责任分工的通知》(宁政发[2010]28号)中“启动山区农村学生营养早餐工程”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从2010 年开始在中南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实施营养早餐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 目的意义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区青少年营养水平和身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农村中小学生特别是中南部地区中小学生营养状况还有待进一步改善。鸡蛋富含青少年成长所需的基本营养,实施中南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营养早餐工程,坚持为学生定量补充鸡蛋,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营养干预机制,是增强中小学生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相关市、县(区)政府要把实施营养早餐工程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民生计划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实施范围
  
  中南部地区(包括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海原县和中卫市兴仁镇、蒿川乡,中宁县大战场、喊叫水、渠口农场、徐套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和县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学生。
  
  三、实施内容
  
  对实施范围内的学生每生每天发放 1 个熟鸡蛋,以实物形式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每年每人按 250 天发放(若在校时间小于250 天按实际在校时间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营养早餐工程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相关市、县(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分解落实教育、财政、农牧、监察、卫生、审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营养早餐工程实施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这件实事落到实处。
  
  (二)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营养早餐工程所需鸡蛋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相关市、县(区)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鸡蛋采购工作,确保鸡蛋安全供应。
  
  (三)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牧、卫生等部门与鸡蛋供应商签定鸡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定期对供应商提供的鸡蛋进行抽检,确保供应的鸡蛋新鲜、食用安全。对提供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并造成食源性疾病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供应商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关学校要为营养早餐工程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将熟鸡蛋供应给每位学生,确保每位学生每日食用,绝不允许以金代物,绝不允许拖延隔日,绝不允许以生代熟。
  
  (四)加强资金保障和管理。自治区实施范围内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并按照实施范围内农村学校学生人数每学期开学前将核定资金核拨到相关市、县(区)。营养早餐工程资金统一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相关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向社会、家长和学生宣传营养早餐工程的目的意义、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和保障措施,宣传营养早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举措、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主要成效。要以实施营养早餐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健康和行为习惯,使中小学生营养状况明显改善、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升。
  
  五、其他事项
  
  (一)营养早餐工程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执行,自治区确定范围内的相关市、县(区)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15日内选择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先行试点。在试点总结的基础上,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在自治区确定范围内所有学校全面实施。相关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订营养早餐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先行试点的学校名单和发放学生数连同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二)自治区鼓励未纳入实施范围内的市、县(区)实施学生营养早餐工程,具体事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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