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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检查验收,总结上报(2010年7月1日-7月20日)。各省辖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省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省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按程序上报。 五、组织领导 我省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为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事管局、编办、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驻京办等单位组成的河南省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事管局,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抽调1名处级干部组成,负责情况综合、组织协调、监查督办等工作。各省辖市政府、设有驻京办事机构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六、有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严明工作纪律,确保中央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 (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冻结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等资产,不得随意变更和处置资产,严禁突击花钱。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人为本,澄清撤销机构人员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分流,确保人心稳定、社会和谐。 (三)在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资产清理评估及处置过程中,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明确责任,层层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除按照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各省辖市、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五)各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要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中违反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