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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建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11
【实施时间】 2010-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0年政风建设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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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加大对完成年度目标的督查,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及厅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及时掌握政策信息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动态,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扶持、资金项目。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文件、会议决定的事项,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并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同时,要完成各专项工作任务,包括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办理省领导批示,完成省领导平时交办的各项重要任务等。
  
  (三)深化党风廉政建设
  
  9、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道德和纪律教育,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认真组织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10、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深化认识,牢固树立抓好经济社会发展是政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也是政绩的观念,坚持一岗双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进一步细化任务,认真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合力,齐抓共管,狠抓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效性。
  
  11、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八项规定。严格执行省制止公款出国旅游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现象;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禁领导干部用公款请客送礼。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等八个方面的要求。深化治理“小金库”工作,注重从资金来源上堵塞漏洞;规范厅主管协会、学会和研究会行为。各责任单位要深入查找厉行节约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深刻剖析根源,切实从根本上杜绝奢侈浪费。
  
  (四)推进政务公开
  
  12、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考核评议等与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公开载体建设,深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切实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向深入。
  
  13、深化优质服务窗口创建活动。认真查找和解决审批服务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及窗口在依法行政和办事、优质服务、公开透明、工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软硬件环境、拓展服务项目,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现场办结率。
  
  (五)加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风建设指导
  
  14、加强对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风建设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破解发展难题,提出系统政风建设目标任务,改进措施和考核办法。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系统政风建设工作会议。
  
  15、加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检查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意识,切实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内容。
  
  16、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对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风建设的监管和指导。
  
  17、健全完善政风建设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切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风年终考核工作,建立奖惩制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改革创新。
  
  三、高度重视政风建设并强化责任追究
  
  18、高度重视政风建设集中评议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评议员的联系与沟通,积极主动地汇报机关政风建设情况,虚心接受他们提出的评议意见。要定期走访服务对象,认真听取有关企业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19、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单位的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动态信息,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便民服务、办事咨询等活动。
  
  20、严格七项责任追究。对发生以下七种损害群众利益、企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形象的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即:违反《行政许可法》,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审批的,违反审批审核程序,实施暗箱操作的;对官僚主义严重,行政效率低下,该办的事不办,能马上办的事拖着不办,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对不认真履行职能、服务质量低下,服务态度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对执法监察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任意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的;对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收费培训或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向企业收费的;对由于管理不善,致使各类专项资金被骗取、私分、贪污、挤占和挪用,造成严重损失的;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商业贿赂案件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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