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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琼卫医[2010]47号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工作,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实现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目标,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发生高危孕妇和危重孕产妇不得借故推诿、延误救治或发生让孕产妇自行转诊的现象,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医疗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二、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和技术条件不能诊治而确需转诊的危重孕产妇,应及时联系转诊医疗机构,不得要求病人或家属自行联系。在落实接诊的医疗机构后,由医务人员护送及时转诊;对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应组织紧急会诊,就地予以抢救。转诊工作原则上应按医疗机构级别逐级转诊,需转诊到三级医院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县卫生局。
  
  三、危重孕产妇的转诊运送工作原则上应由已配备救护车的医疗机构承担,未配备救护车或有特殊情况需转送危重孕产妇的医疗机构,可向当地“120”预约救护车协助转运。预约工作由各医疗机构负责,不得要求病人或家属自行联系。“120”接报后应根据有关程序及时派车。救护车在转送危重孕产妇病人途中,均需由经治医疗机构的经治医师护送。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支付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危重孕产妇,要先行组织抢救,并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严禁因医疗费用问题耽误危急症孕产妇的治疗和抢救。转诊到三级医院的危重孕产妇产生的欠费,由患者所在地市县卫生局协调解决。
  
  五、各卫生局要将此文件精神传达到所有助产单位,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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