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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地税发[2010]163号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2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上限额标准的通知(2010)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深财法[2006]12号)的规定,以及《深圳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93.58元。据此计算,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上限合计额,调整确定为2803元/每月。
  
  从2010年4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扣除上限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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