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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企业监控系统”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疫苗经营企业共同考察后确定,由企业自行选择、采购。企业采购的系统、设备应是合法企业生产的产品,且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 (四)企业选择、采购的“企业监控系统”应能接入省局建立的“监管系统”,并能实现疫苗储运温湿度数据有线及无线实时上传。 (五)“企业监控系统”安装到位后,企业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企业不得擅自改动其设置和监测点位。如需变动,应提前向辖区药监局备案。 (六)“企业监控系统”提供商应协助我局信息部门技术人员完成数据采集和“监管平台”的安装调试工作。 (七)各市局要指导、督促辖区内疫苗经营企业,根据疫苗冷藏库、冷藏车及承载冷藏容器的运输车、冷藏容器等设施进行“企业监控系统”的安装,并对企业上报的“企业监控系统”安装布局图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核查。 四、监管措施 (一)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运行疫苗“企业监控系统”、篡改系统设置和监测数据、疫苗储运温湿度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监管系统”监测到企业储运温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通过预警系统提醒、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记录在案,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如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的,将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造成疫苗质量问题的,取消疫苗经营范围,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监管平台”,对辖区疫苗经营企业冷藏库、运载车辆和车载冷藏容器的温湿度情况实施在线监管。对温湿度频繁或连续超标的企业应进行现场核查,并加大日常监管频次。 (三)企业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疫苗“企业监控系统”,不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线监管的,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疫苗经营资格,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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