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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企[2010]119号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本省中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60号)精神和近年本省中药现代化专项实施情况,特对《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将《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信委
  
  二○一○年五月四日

  
  
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实施中药现代化工程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2号)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中药现代化的发展,结合《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6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扶持符合中药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由中药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中药材现代化种植、中药技术创新和中药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中药新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以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为重点,促进医药技术、产品的创新和创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浙江省医药(中药和少数民族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的投入以申请单位为主体,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二)资金安排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领域:
  
  (一)中药新药创制研究和中药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二)中药现代化生产装备改造提升项目;
  
  (三)中药饮片加工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为中成药、饮片加工企业配套建设的中药材现代化种植项目,特色中药材种植基地项目。
  
  第五条 按照项目申报、项目立项、中期评估、资金补助、项目结题的流程进行管理。中期评估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分为专家评审和现场考核两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根据中药现代化项目资金投入规模,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
  
  (一)省经信委负责项目的审查备案,并分批下达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计划,明确中期评估类别;
  
  (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共同研究并联合下达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
  
  (三)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对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四)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直属单位项目的专家评审和现场考核。
  
  第八条 市、县(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承担本地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的申报,并做好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
  
  (二)负责本地区中药现代化项目的专家考核和中期评审;
  
  (三)负责本地区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的申报;
  
  (四)负责本地区中药现代化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中药现代化专项专家库。参与项目评审和现场考核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程序
  
  第十条 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单位,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主要从事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生产、中成药生产、中药产业技术创新;
  
  (三)申报项目的投资结构合理,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资金落实,财务管理规范合理;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技术和人员;
  
  (四)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可持续发展前景。
  
  第十一条 中药现代化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经市、县(市)财政局、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申报表(见附1);
  
  (二)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2);
  
  (三)种植项目和科研单位创新项目应附与企业签订的项目分工合同或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省经信委每季末进行集中审查,并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三年内有效,并以文件下达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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