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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企[2010]119号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接上页]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次。列入计划并在有效期内的项目,实施工作量达到二分之一的申报单位可以向市、县(市)经贸管理部门申请中期评估。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方可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一)市、县(市)财政,经贸部门联合上报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3);
  
  (三)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中期评估意见。药材种植项目需附7寸现场照片两张;
  
  (五)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六)项目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技术创新、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向当地经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当地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会审后,正式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六条 资金下达:经专家审核通过后,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充分参考专家意见后确定当年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省财政厅会省经信委下达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属地财政和经贸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规范编写结题报告(见附4)。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随机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专项用于项目实施,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认真进行自查,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县(市)经贸、财政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取消承担单位五年内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结题管理:
  
  市、县(市)财政,经贸部门要督促承担单位及时进行项目结题,并在检查核实后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逾期恶意不结题的项目,取消承担单位五年内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3〕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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