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次。列入计划并在有效期内的项目,实施工作量达到二分之一的申报单位可以向市、县(市)经贸管理部门申请中期评估。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方可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一)市、县(市)财政,经贸部门联合上报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3); (三)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项目中期评估意见。药材种植项目需附7寸现场照片两张; (五)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六)项目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技术创新、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向当地经贸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当地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会审后,正式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六条 资金下达:经专家审核通过后,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充分参考专家意见后确定当年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省财政厅会省经信委下达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属地财政和经贸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规范编写结题报告(见附4)。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随机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专项用于项目实施,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认真进行自查,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县(市)经贸、财政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取消承担单位五年内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加强项目结题管理: 市、县(市)财政,经贸部门要督促承担单位及时进行项目结题,并在检查核实后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逾期恶意不结题的项目,取消承担单位五年内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3〕10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