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5-02
【实施时间】 2010-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2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现予公布。
  
  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领导,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自然环境。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附件: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共2处)
  
  
二○一○年五月二日

  
  附件:
  
  第四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名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喀拉峻草原风景名胜区
  
  科桑溶洞风景名胜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