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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科技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5-11
【实施时间】 2010-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
  
  为做好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业务建设工作,根据《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经认真调研,提出进一步深化基地业务建设的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完善基地业务建设的组织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基地业务建设联席会议由我局、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局和各基地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在我局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业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相关工作安排和协调等,研究基地业务建设重大工作并做出相应部署。各有关省级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基地建设的领导。
  
  (二)健全专家机制。各基地要建立和完善本基地专家工作机制,组成结构合理的高水平专家委员会,对基地病种研究、平台建设、资源组合、人才培养等业务建设重大问题进行把关和指导。我局成立由中医、中西医结合和西医知名专家组成的基地业务建设专家指导组,针对基地病种研究及临床科研重大学术问题加强指导(具体名单和安排另行通知)。
  
  (三)完善督导机制。我局成立基地业务建设督导组,对各基地的业务建设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调研并提出建议。各相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和配合督导组工作,及时对本地区基地业务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设立基地科研专项。为解决由各基地提出的病种研究难点和关键技术,特别设立2010-2012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课题专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公开申报,经专家评议审核后与基地履行相应协议手续,作为局级科研课题下达。经费原则上由各基地自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建立共建机制。对与基地确有实质性合作,如共建研究室、实验室,建立人才交流机制等的单位,经过专家组评议,我局批准,可作为基地协作单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基地建设单位的有关要求
  
  (一)各基地建设单位要设立基地科研专项经费,自行筹措不低于3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由各基地负责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承担2010-2012年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科研专项的经费和支持开展相关科研协作。
  
  (二)各基地在业务建设方案批准实施后,应至少有10项国家课题和局基地科研专项课题,围绕基地病种展开研究,以充分发挥基地的平台集合作用。
  
  (三)各基地要与5家以上相关领域单位,开展实质性合作与交流,如共建研究室、实验室,建立人才流动机制等,以进一步利用基地平台组合相关领域的科技资源,共同促进基地建设。
  
  (四)各基地要加强与境外有关机构的合作交流,原则上应该有1-2项以上围绕基地病种开展的国际合作项目,鼓励在国际高水平杂志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五)进一步发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家指导组的作用。各基地要做好本基地专家委员会和局专家指导组的衔接,积极与局专家指导组联系,创造条件,安排相关调研,征求意见并取得帮助和指导。
  
  (六)积极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督导组工作。各基地要主动与局督导组联系,及时报告基地业务建设的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局督导组工作。
  
  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基地建设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科技司联系。
  
  联系人:科技司中医科技处 王思成(010-65914971)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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