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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5-11
【实施时间】 2010-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国家商务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0]266号)文件要求,我厅决定开展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摸底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建筑施工企业对本企业的境外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摸底排查,填写好附表。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本企业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企业在境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合理的方针;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所在国法定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接受所在国(地区)及中国安全生产监督(职业安全健康)部门的监督。
  
  四、项目对外签约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项目对外签约单位将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单位。
  
  五、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教育培训制度和检查制度;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境外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六、企业应当依法为项目派出人员、财产设备购买相应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境外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关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地报告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和问题,并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世迅速采取必要有效的紧急救助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妥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赔付工作。
  
  八、请各建筑施工企业于5月30日前将附表及安全生产排查情况书面总结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曾德坤 电话:65338732 传真:65308963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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