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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医疗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顺利进行。 各地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反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为完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精神,现就我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具体实施绩效工资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由各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0〕6号)的要求,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各单位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下同)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清理核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自查工作,如实上报发放情况;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清理核查工作;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核查工作的指导,负责做好清理核查结果的核定工作。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具体核定办法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