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5-11
【实施时间】 2010-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七)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八)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支医、援外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可比照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级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医改有关文件执行。县级财政要保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市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专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省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批准后实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