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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126号
【颁布时间】 2010-05-10
【实施时间】 2010-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行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检验我市竞技体育发展水平,加大体育后备人才的挑选和培养力度,推动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开展,进一步促进“健康重庆”建设,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举行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一)比赛时间:2010年10月1―7日;部分比赛在此前先期举行。
  
  (二)比赛地点: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及企事业单位。
  
  二、开、闭幕式时间和地点
  
  (一)开幕式时间和地点:2010年9月下旬,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二)闭幕式时间和地点:2010年10月7日,南岸区江南体育馆。
  
  三、运动会主题
  
  健康重庆,和谐市运。
  
  四、主协办单位和组委会
  
  (一)主办单位:市政府。
  
  (二)承办单位:市体育局、市教委、市总工会。
  
  (三)协办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局。
  
  (四)组委会:由市领导出任组委会名誉主任、主任、执行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任副主任,由市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出任组委会成员(组委会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五、参赛范围和项目设置
  
  (一)参赛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体协、驻渝部队。
  
  (二)项目设置。
  
  本届运动会设田径、游泳(游泳、跳水)、射箭、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体操(艺术体操)、柔道、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类(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门球、钓鱼、体育舞蹈等22个项目。
  
  附件:1.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2.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项目、奖牌设置及运动员参赛年龄、人数、比赛天数规定
  
  二○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健康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8〕36号)和市政府《“健康重庆”体育行动计划(2008―2012年)》(渝府发〔2008〕130号)的精神,举办重庆市第三届运动会。为做好各项组织工作,规范参赛竞赛行为,努力办成一届隆重、热烈、精彩、和谐的体育盛会,特制定本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参加单位
  
  以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体协、驻渝部队为单位组团参加。
  
  二、组别设置
  
  设成年组(公开组)、青少年区组、青少年县(自治县)组。
  
  三、竞赛项目
  
  (一)成年组(公开组)。
  
  游泳(游泳)、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柔道、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牌(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门球、钓鱼、体育舞蹈等20个项目。
  
  (二)青少年组。
  
  游泳(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足球、体操(艺术体操)、柔道、射击、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高尔夫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类(围棋、象棋、国际象棋)、体育舞蹈等20个项目。
  
  四、运动员资格
  
  (一)成年组。
  
  1.具有本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市民(不含临时身份证)。
  
  2.各行业代表团的运动员必须是所在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3.驻渝部队代表团的运动员必须是现役军人或武警,同时应出具有效军人证件。
  
  4.凡正式选调(以市体育局文件为准)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代表输送区县(自治县)或接收就业单位(以签订的相关协议为依据)参赛。
  
  5.大专院校学生凭学生证、入学通知书代表教育系统或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参加成年组比赛。
  
  6.经市体育局批准同意输送到解放军的运动员,可回原输送单位参赛。
  
  7.行业单位与市优秀运动队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签订长期联办协议(联办协议的期限认定以“第十二届全运会”结束为准),并代表该单位参赛的市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不含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如在市内某高校就读,可与教育代表团实行两次计分,须占双方代表团报名名额。
  
  8.同一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比赛。
  
  9.参赛运动员的代表权资格出现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至正式报名截止日期仍未协商解决的,双方都正式报名后,该运动员不得代表有争议的双方参赛,但可以个人名义参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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