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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宜春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服务,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规范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市、区)出资、融资,经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以及经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或审核上报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作为市重大建设项目日常督查和专项稽察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监督检查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实施情况; (五)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六)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稽察办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市稽察办应当根据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拟定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与市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稽察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规嫌疑的项目或受理举报的项目,报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同意后开展稽察工作。 第七条 市稽察办应当按照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开展稽察工作。同时,根据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安排,及时组织稽察活动。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人员与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九条 稽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职,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或者具有财务、审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思维判断能力。 第十条 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市稽察办不得将稽察人员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建设项目单位从事稽察工作。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一条 市稽察办应当在实施稽察3日前,向被稽察单位送达稽察通知书;必要时,市稽察办可以直接持稽察通知书实施稽察。 第十二条 稽察人员实施稽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三)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 (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市稽察办报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检验、鉴定等服务。 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有权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协议、报表、财务原始凭证等资料和情况,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和相关单位调查了解被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有权就被稽察项目的事项向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