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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0]651号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30
【法规编号】 477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30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三、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0000元。下浮不限。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准: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下浮不限。
  
  五、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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