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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委引进国(境)外智力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水平,进一步加强重庆市科技类引智工作的规范和管理,《重庆市科委引进国(境)外智力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已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委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重庆市科委引进国(境)外智力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层次,重庆市科委对引进国(境)外智力进行规范管理,为使此项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吸引国(境)外科研优秀人才来渝工作服务。
  
  第三条 引智工作由市科委国际合作处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引智资助的申报单位必须是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第五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引进及专家的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被资助单位列支相关费用时需遵守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或《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第六条 享受资助的外国专家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退休后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享受资助的外国专家在渝工作的时间一年内不少于一个月,高级专家须在三个月以上。聘请香港、澳门、台湾专家以及旅居海外华人华侨专家来渝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申报原则
  
  第七条 引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经济、科技发展现状和产业政策,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将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引智项目应为科技含量高或专业性强、国外技术在相关领域存在比较优势的项目。
  
  第九条 引进的专家或人才应为国内很难找到,或者能够找到但相对成本较高的相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才。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对项目有详细方案和可行性报告并有项目配套资金用于项目发展。
  
  第十一条 引智项目重点支持高等院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改良、新产品研发项目;支柱产业项目;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高层次专家和关键技术引进等项目;引进国(境)外先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等。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引智资助分为高级专家和一般专家资助。
  
  第十三条 高级专家指院士、终身教授等对学科建设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专家,资助分为20万,10万和5万元三个类别,实行一次性后补助的方式。
  
  第十四条 一般专家资助主要指对国际国内旅费和交流费用的资助,实行最高额度限制。美洲、大洋洲、西欧、独联体国家等国家每人每次资助上限15000元;东欧、东亚、东南亚地区和台湾地区每人每次资助上限10000元;香港和澳门地区每人每次资助上限8000元,其它国家和地区参照以上标准审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引智专项经费的资助申请由市科委国际合作处负责受理。全年集中受理两次,时间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上旬,受理后分别评审和批复。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外国专家来渝后,填报《重庆市科委引进国(境)外智力资助项目申请表》,按照项目申报时间要求,申报书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市科委。
  
  第十七条 市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根据当年资助计划提出资助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委在集中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六章 申报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将引进的国外专家在渝开展合作和交流的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签订的合作协议、取得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证明、发表的论文或专著以及工作期间的照片、影像资料等)作为申报书的附件材料,并以此作为给予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引进的外国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作为其它用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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