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0]155号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钟山居住区东部安置房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9〕620号)批准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钟山居住区东部安置房”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155号)的批复,决定征收海沧街道钟山居委会集体土地32536平方米,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4211.27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征收面积(平方米)
  
  用途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局
  
  海沧钟山居住区东部安置房
  
  46747.279
  
  建设用地
  
  海沧街道钟山居委会
  
  厦门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155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