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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9〕620号)批准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钟山居住区东部安置房”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0〕155号)的批复,决定征收海沧街道钟山居委会集体土地32536平方米,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4211.279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征收面积(平方米) 用途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建设局 海沧钟山居住区东部安置房 46747.279 建设用地 海沧街道钟山居委会 厦门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155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