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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颁布时间】 2010-05-04
【实施时间】 2010-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各高速公路项目办:
  
  《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辐射功能,提高连接线公路服务水平,满足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连接线是高速公路(收费广场)与国省道及主要县乡道之间的连接公路。连接线建设标准为:与设区市相接的连接线采用四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县城相接的连接线采用二车道二级公路标准;与乡镇相接的连接线按就近连接的原则,其标准与相连公路标准相同。
  
  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根据路网规划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连接线选址及路线进行充分论证,并充分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
  
  第四条 连接线的建设要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连接线的用地及建设费用列入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规模及项目概算。
  
  第五条 地方政府考虑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提高连接线规模及其标准,其相关建设手续和增加部分的用地及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六条 连接线的建设原则上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若地方政府要提高连接线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则项目建设单位一律委托给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并按批准的连接线的相应部分费用拨给地方政府统筹建设。
  
  第七条 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连接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被委托的县以上政府签订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资金拨款方式,工程招标、质量安全监督方式、交工验收方式、建设完工日期等,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连接线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须办理管养移交手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管养,列入地方道路管养计划,并由地方政府明确养护、路政、管理等责任单位。
  
  第九条 在建、新建高速公路连接线按上述规定补办和办理相关手续。已运营高速公路的连接线未办理移交管养手续的,按本规定完善管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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