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在政工部门考察时,纪检组应如实反映、提供所掌握的该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以及群众反映。 (三)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请党组讨论决定前,政工部门应向纪检组发出《拟提拔任用干部执行党纪政纪和廉政情况征求意见表》(格式附后),纪检组应及时研究并填写意见,由组长签名后反馈给政工部门。对经纪检部门核实,在廉政、勤政方面有问题不宜提拔任用的,政工部门不得提交党组讨论;遇有纪检组同政工部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政工部门若提请党组讨论,必须向党组如实说明纪检组的意见;对未经核实但群众反映或举报具有影响本人提拔任用性质问题的,政工部门应暂缓研究,待问题查清后,由纪检组将情况转告政工部门,视情再研究是否提交党组讨论。 (四)纪检组与政工部门要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纪检组对日常所了解、掌握的干部有关廉政、勤政的情况,遵纪守法的情况以及群众的反映,应及时向政工部门通报;政工部门应经常、主动地到纪检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关于各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意的制度 (一)各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干部,是指各级检察院的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监察处(科)处(科)长、副处(科)长。 (二)各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调动,政工部门必须在征得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后,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求上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可以采用发函、去人听取意见或者请上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派人考察等形式进行。任免或调动通知应报上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三)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与纪检监察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职务。如确需兼任,政工部门事先必须征得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意,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并报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各级检察院党组、纪检组,要认真贯彻执行“五项制度”,政工部门要积极配合。凡拒不执行或违反“五项制度”,干预。阻挠“五项制度”落实,打击报复落实“五项制度” 有关人员的,均属违纪行为,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向上级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查明情况,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党纪条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