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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10]196号
【颁布时间】 2010-05-12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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