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通[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5-12
【实施时间】 2010-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9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2010年3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9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0〕224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67.3834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9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经开第二十一大街西、经南五路南;
  
  2.经开第二十一大街东、经南五路南;
  
  3.京珠高速以东、南三环北;
  
  4.经开第二十一街东、经南六路南。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村39.3898公顷。
  
  2.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弓马庄村27.9936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0年5月19日至2010年6月1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