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粤价〔2010〕88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科目和临床诊断、外科手术科目。兽医资格考试收费以实际报考科目收取,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执行,即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费用)。 二、本规定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日。请通知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