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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监督执法。市、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应强化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和事故查处力度,切实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做好检查记录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建筑施工企业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进行自查和检查,须按照附件2和附件3填写专项治理检查表。请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企业从五月份起,每月填写《建筑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汇总表》(附件4),并总结本月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于下月2日前将《汇总表》和专项治理工作小结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联系方式:郝青青 魏巍59958845 59958843 传真:59958844 邮箱:shigongchu211@163.com 附件:1. 建筑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表(一)(略) 2. 建筑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表(二)(略) 3. 建筑安全专项治理检查表(三)(略) 4. 建筑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汇总表 附件4: 建筑安全专项治理检查汇总表 (2010年1月- 月)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专项治理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 教育培训 开展执法行动情况(区县建委统计填报) 自查 (区县建委统计填报) 检查 (区县建委和建筑施工企业统计填报)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累计落实隐患治理资金 开展活动 培训教育 查处无施工许可证或手续不全施工的 查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未及时整改的 查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查处未依法依规进行安全培训、无证上岗的 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 查处其他违法建设施工的 (次) (次) 一般隐患 已整改 整改率 重大隐患 已整改 整改率 (元) (场次) (人数) (项) (项) (项) (项) (起) (项) 注:1.“自查”一栏填报所辖地区工程项目自查次数,由各区县建委统计填报;“检查”一栏由各区县建委填报对本辖区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次数,由各建筑施工企业填报对本企业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次数。 2.“隐患排查”是对“检查”中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进行的统计,“重大隐患”的定性遵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3.“开展执法检查行动情况”一栏由各区县建委统计填报。 4.统计数据均为本年度1月份以来的累计数据。每月进行统计,并于下月2日前将此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