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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筹建安徽淮北烈山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皖政秘〔2010〕165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省级烈山经济开发区的请示》(淮政〔2010〕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安徽淮北烈山经济开发区,筹建期间有关政策比照省级开发区执行。 二、安徽淮北烈山经济开发区应建成产业特色鲜明、综合配套能力较强的产业集聚区,主要发展肉食品加工、机械制造、高新技术等产业。要据此进一步修改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明晰产业发展重点。 三、安徽淮北烈山经济开发区位于淮北市烈山区境内,规划面积按11平方公里控制,其中一期规划面积6.5平方公里,二期规划面积4.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核定。要科学制定园区分期建设规划,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加强集约节约用地,切实做到规划一片、开发一片、收效一片。 四、要加强对安徽淮北烈山经济开发区筹建工作的领导,做好开发区建设与有关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此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待开发区筹建工作结束后,报省政府正式批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